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选拔会计从业人员,严格把好会计从业资格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纸化考试是指:以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以优化的题库资源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随机组卷生成无纸化考试试卷(包括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初级会计电算化)进行考试,集考试报名、试卷生成、上机考试、阅卷、成绩生成、打印等为一体的、多元化、新型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模式。 第三条 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考试工作回避制度和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相关工作纪律。 第二章 考试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无纸化考试实行全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无纸化考试的各项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各市(州、地)财政局分别负责本市(州、地)考点的无纸化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并接受省财政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无纸化考试的相关政策、管理办法、考务规则等规定; (二)统一组织和管理无纸化考试题库,确定考题的组卷策略,安排题库保密人员专门负责题库的日常管理; (三)组织实施全省无纸化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各考区无纸化考试的组织工作及考风、考纪,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五)按规定公布无纸化考试的报名时间、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等; (六)负责制定全省无纸化考试考点管理办法,确定考点认定的统一标准; (七)统一确定无纸化考试成绩的合格分数线; 第三章 考试安排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采取无纸化的方式。 第七条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三科,均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方式。三科考试时间分别是:《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60分钟、《会计基础》60分钟、《初级会计电算化》60分钟,共计180分钟。 第八条 考试每年原则上安排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考试报名将在“贵州财政会计网”进行公告。具体报名及考试时间以网站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考试范围按照财政部公布的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确定。 第十条考试收费按照贵州省物价局及财政厅(黔财会[ 2007 ] 1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40元/科。 第十一条 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考试交费采取网上交费或现场交费的方式。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将在本期全部考试结束五个工作日后在“贵州财政会计网”公布。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手续齐全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考试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考点、考场设置及要求 (一)考试考点按照就近、集中、便于考生的原则设在市、州、地所在地(县级一律不设考点)。 (二)考点需设置考务办公室及报考对外窗口,作为考试期间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三)考场应按照考试要求进行装修布置,所需电脑也按照规定的要求采购安装。考场内环境需安全、安静、光线充足并配置空调设备。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 (四)各考点必须在每场考试结束后60分钟内将考试数据上报省财政厅,否则该场考试成绩将视同无效。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的配备 (一)考点设主考和副主考各一人(以下称考点负责人),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其职责为: 1、主持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 2、组织实施考场的布置和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监督考试纪律的执行,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二)每一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包含一名考场技术维护人员,考点负责人不得兼任监考工作。 (三)考点还需配备考场外流动监考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监考人员移交的需要在考场外处理的事项。 (四)考务工作的全部过程要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不能担任考点的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不能担任考点的监考工作。 (五)考试期间,考点要配备值班人员,设立值班电话,以便及时上报和处理紧急异常情况。省财政厅及地区财政部门可以委派巡考人员到考点巡查,协同考点负责人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六)除财政部门巡考人员、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考场技术维护人员及该考场的应考人员外,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考场,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采访、拍照和摄影。 第十六条 考前准备 开考前,考点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及考场技术维护人员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考点应张贴考点标志、考场指引及考试有关规则。 (二)与本地供电部门联系,确保考试当天考点的电力保证。 (三)考试服务器和考生考试用机器的硬件、系统软件及网络环境应严格按照考试软件要求的标准配置。 (四)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考试试卷数据库及报名后台维护。考生用机由考点负责日常维护。考试期间,考点必须保证考试服务器和考生用机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考点要加强对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考场纪律。监考人员应遵守《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八条 应考人员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件,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应考人员身份证姓名与准考证姓名有误时,经监考人员及主考核实确认后,允许考生用准考证上的姓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对应考人员身份证号码及姓名有误的,由监考人员填写《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准考证勘误表》(见附表1),考试结束后,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机构处理。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准考证勘误表》、《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见附表2)、《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情况表》(见附表3)、《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见附表4),由考场监考人员填写,考点负责收集,一式两份,考点留存一份,交财政部门一份。 第二十二条 以上留存的表、单,保存期为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